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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官微

投资者诉讼迎进展 *ST必康说明情况

2022-11-16 16:32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20221116日,*ST必康发布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陕01民初1966号。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242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赔偿共计22,322,460.50元;2、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ST必康在公告中称:上述判决系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由此可见,随着公司违法事实的确认,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已经开始维权了,并且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6426日至2020325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3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关于公司的违法事实,从之前的公告中可以看到: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协议、账务资料、银行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陕西监管局决定: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宗松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香兴福、谷晓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周新基、董文、伍安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刘欧、邓青、杜琼、黄辉、杜杰、柴艺娜、郑少刚、邵海泉、朱建军、雷平森、何宇东、刘玉明、郭军、夏建华、陈兵、李京昆、苏熳、陈俊铭、王兆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更多征集信息详情请见: http://www.hongzhoukan.com/mjwq/index.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