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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维权官微

违法事实确认 晋亿实业遭处罚

2022-04-01 17:21来源:证券市场周刊作者:木木

202241日,晋亿实业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24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经查明,晋亿实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11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1113日至 20213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12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14日及16日分两笔归还。20213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38,272.62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 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3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股权变更资料、合同相关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于晋亿实业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1113日至2021111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11120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1、对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俞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3、对蔡永龙、蔡晋彰、薛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万元罚款。

对此,晋亿实业在公告中称: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注意到,截至202241日,晋亿实业的收盘价为5.73元。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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