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至2020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合众思壮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05月22日 16:13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综合整理

2023年5月18日,合众思壮(002383.SZ)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主要针对合众思壮2017年至2020年年报存在的虚假记载。

经查明,合众思壮违法事实如下:

一、通过虚构雷达相关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合众思壮利用其子公司深圳合众思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思壮)参与雷达相关业务,以开展雷达、服务器等相关产品贸易的名义,虚构生产业务流程,虚构软件加载模块,向虞某实际控制的公司采购后再销售给虞某指定或安排的通道公司,通道公司经过多道流转后又回到虞某控制的公司,形成空转循环贸易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作为出资方,通过签订购销合同,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合同收益,但不提供技术、不参与生产、不经手货物,不直接与客户、供应商接触联络,相关业务只有合同、单据、发票配合走单和资金流转,没有实物交付,缺乏业务实质,而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军工集成产品业务,以虚增2017至2019年收入金额608,853,988.79元,虚增成本金额548,277,283.76元,虚增利润总额60,576,705.03元。

二、通过虚构专网通信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合众思壮将与隋某力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北斗导航作为专网通信业务运营平台,以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为名,与隋某力实际控制的江苏星地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接上下游合同签订、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货物验收交付等事宜,与隋某力指定企业开展自循环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合众思壮以为北斗导航及其子公司南京元博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为名,加入专网通信业务链条,但实际却不承担加工角色,不提供任何有附加值的技术,而是作为出资方,以垫资方式提供资金,以可组织的资金规模确定订单量,利润空间提前确定且基本恒定。专网通信业务对合众思壮而言没有业务实质,但合众思壮却将其披露为通导一体化业务,以虚增2017至2020年收入金额938,534,600.23元,虚增成本金额511,734,606.86元,虚增利润总额426,799,993.37元。

三、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收入:2017年,深圳思壮与宁波和创智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创智建)签订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深圳思壮向和创智建销售合众思壮企业级即时通讯软件A1.0.0.5,合同金额30,010,440.00元。2018年1月11日和12日,深圳思壮分别收到和创智建支付软件款14,580,000.00元和15,430,440.00元。同年,深圳思壮又与和创智建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和创智建委托深圳思壮研究开发移动互联高精度模块研发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8,420,000.00元。2018年1月11日,深圳思壮收到和创智建支付技术开发合同款8,420,000.00元,但上述款项实则来源于合众思壮。和创智建作为承接专网通信业务的代工厂,本身并没有采购软件及技术服务的应用需求,合众思壮虚构该业务是为了结算和创智建的部分专网通信业务利润。合众思壮通过虚构软件销售和技术服务费,虚增2017年收入和利润总额33,593,344.96元。

四、跨期确认票据贴现费用:2017年至2018年,合众思壮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向和创智建支付专网通信业务采购款,和创智建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和国内信用证后进行贴现获得现款。由此产生的贴现费用应由合众思壮承担,但合众思壮为了调节利润,未及时将贴现费用入账,而由和创智建先行垫付贴现费用。该行为导致合众思壮2017年虚减财务费用12,387,525.55元,2018年虚减财务费用74,715,222.04元,2019年虚减财务费用30,404,939.86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7,507,687.45元,累计虚减利润总额87,102,747.59元。

合众思壮上述行为导致2017年至2020年累计虚增收入1,580,981,933.98元,累计虚增成本1,177,519,578.07元,虚减财务费用117,507,687.45元,虚增利润总额520,970,043.36元。合众思壮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事实,有合众思壮相关年度报告,财务资料,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情况说明,工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

证监会认为,合众思壮公告的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一、对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二、对郭信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三、对袁学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四、对侯红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整理:Z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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