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三大违法事实 新纶科技被处罚

2020年05月24日 19:34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新纶科技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在2020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近日,作者注意到,该事件有了最终定论。

 

从新纶科技2020年5月24日发布的公告中看到: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纶科技违法事实有: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由此可见,对于新纶科技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针对新纶科技存在的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侯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傅博、高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马素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肖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吴智华、侯海峰、王友伦、翁铁建、傅加林、王凤德、杨利、吉明、 宁钟、张天成、曾继缨、厚飞、张冬红、张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新纶科技还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违法行为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作者从“天眼查”获悉,新纶科技的主营业务防静电、洁净室耗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净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超净清洗服务。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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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u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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