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正式下达 ST新光实控人遭市场禁入

2020年01月08日 14:06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红兵


1月7日晚间,ST新光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于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3号)。至此,ST新光在2019年3月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一事终于有了官方结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达,标志着证监会对此案调查、审理的完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买入ST新光,并在2018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依法维权,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邮箱,参加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2017年5月12日,ST新光子公司浙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地产)与南国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某豆)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拟受让南国某豆持有的无锡汇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在虞云新的安排下,万某地产以支付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分别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向南国某豆划转共760,000,000元资金,之后南国某豆通过无锡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款项最终划转至ST新光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由新光集团实际占用,该金额占ST新光2017年底浄资产9.46%。上述事项发生后,ST新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中期报告中披露,直至2018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实。

此外,ST新光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的重大担保,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与其子公司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假借债务转移的方式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等违法行为。

证监会认为,ST新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ST新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公司实控人周晓光、虞云新夫妻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公司胡华龙财务总监、时任公司监事张云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周晓光、虞云新指使、安排新光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共同借款事项等情节,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周晓光、虞云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月7日,ST新光董事会已收到周晓光、虞云新二人的书面辞职报告,二人拟辞去公司一切职务。ST新光表示,周晓光女士、虞云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尽快完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选工作。


责任编辑:hong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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