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存在四大违法事实 *ST东南拟被处罚

2019年12月09日 20:32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ST东南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就在时间过去将近7个月后,该事件又有了最新进展。

 

作者从*ST东南发布的公告中看到:2019年12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19】7号)。经查明,*ST东南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有: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据了解,目前*ST东南收到的还只是《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最终的违法事实还需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在2019年5月10日上午收盘时持有*ST东南,并在2019年5月10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针对*ST东南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浙江监管局拟决定:一、对大东南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黄飞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黄剑鹏、彭莉丽、俞国政、王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史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五、对赵不敏、席日兰、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冯叶飞、钱苏凯、王德兴、王业安、许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拟决定:对黄水寿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当事人黄飞刚、黄水寿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拟对黄飞刚、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作者还从公告中看到: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


责任编辑:mu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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