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制审核的几点建议

2019年09月20日 09:44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张昌华、庞丹

近期,围绕注册制的信息不断,先有深圳贝斯达公司、上海新数网络等企业终止审核;接着证监会8月30日对已经经过上交所上市委审核的恒安嘉新公司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9月5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对北京国科环宇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予以了否决。这些都充分说明有关部门对科创板公司的质量是非常重视的。同时,媒体又披露深圳市政府和深交所在积极推动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这又引起了市场的担心。担心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科创板的注册制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只有用公平的市场原则严格把关注册制审核,才能避免引起市场的非正常波动,注册制的可复制和推广才能成为可能。

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决定,是新股发行改革的方向。IPO的发行由先前的证监会发审委审核证监会核准改为交易所发行审核证监会批准注册,并先在科创板试点,这是新股发行审核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职能调整,有利于监管部门更集中精力加强监管。注册制不是不要审核,为了提高审核质量,无论是科创板的注册制试点或是今后创业板注册制的实行,都应该实行严格规范的发行审核。

强调企业信息披露及时准确是必要的,更要在发行定价、融资规模、发行费用等关键环节上严格把关,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遏制寻租腐败,使注册制的发行审核规范、有序,让注册制的可借鉴可复制成为可能,不给市场带来非理性的波动。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注册制审核的关键是从严审核。除了审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外,还应坚持把好四关:一是行业准入关。科技创新的企业必须名副其实,不能让一些名不副实的企业坑蒙拐骗混入科创板,切实把有限的宝贵的金融资源配置给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服务国家的高质量发展战略。二是发行定价关。实行公平原则下的市场化定价,这个原则就是:业绩必须真实,发行价格必须与业绩、回报能力相符,发行人应当作出承诺,低于发行价格不在二级市场减持股份。三是融资规模关。严格审核企业融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对真正先导型的行业骨干型的科技创新类企业,融资额度可以适度放宽,严禁狮子大开口圈钱浪费宝贵的金融资源。四是发行费用关。实行注册制,合乎条件的企业上市更加便捷,不必要的攻关费用大幅减少,应当大幅度降低发行费用,把遏制寻租腐败、落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2.把发展速度和市场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结合起来。随着注册制的实行和逐步规范,今后合乎上市条件的企业发行上市应该是更便捷,发行价格更合乎企业实际价值,融资规模更科学,发行费用更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发行上市可以一哄而上,监管部门应当把发展速度和市场可接受程度有机结合起来,科学把握发行节奏,使注册制的发行审核上市规范有序,减少市场的非正常波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3.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所上市委履职的监督。一方面对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是否认真履职审核进行监督,对上市委委员是否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对欺诈上市负有审核责任的应进行终身追责;另一方面,把好准予不准予注册的最后一道关,发现类似恒安嘉新公司那样即使已经经过交易所上市委审核而又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企业坚决予以否决,不予注册,严格把好市场的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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