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三大违法事实 ST仁智遭处罚

2020年09月21日 17:28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木木

2020年9月21日,ST仁智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局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 10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3号)。

 

经查明,公司存在违法的事实有:虚构业务入账,其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开立商业承兑汇票事项;未按约定披露资金拆借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仁智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昊旻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伯慈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林材松、黄文郁、金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对池清、吴朴、毕浙东、李芝尧、王晓、曹晓伦、冯芳、王友钊、嵇子薇、陈凯、刘捷、杨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ST仁智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1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quanyi85651425@163.com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索赔条件与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对公司的影响,ST仁智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及执行,提高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ST仁智的主营业务为油气田技术服务和石化产品销售。接下来,我们仍将持续跟踪相关事件的进展,而符合维权条件的中小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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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mu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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